• 旅遊公告:
搜尋結果 ( 全面禁煙 ),共17筆
  • 桃竹苗,桃園市 基本消費:2001-3000元 房內均附盥洗用具.每間客房內皆有小客廳 附贈早餐 供餐時間 8:00~9:00 山莊並提供精緻午、晚餐及下午茶點心系列 您的一整天都能享有溫馨餐點.... PS 如需提早用餐,請提前告知. 如有需要請來電洽談 服務內容: 午晚餐,下午茶咖啡,露營,休息, 住宿,團體聚餐,烤肉,BUffet 中式合菜 嚴禁攜帶炊具煮食 嚴禁在房內吸菸 嚴禁攜帶寵物進房間(可寄存) 山莊附設露營烤肉區 匯款資訊 訂房匯款帳號 : 華南銀行 板新分行 代號 008 帳號 175 200 190 036 戶名 蕭 坤 榮
  • 桃竹苗,桃園市 基本消費:1000-2000元 201房 雙人房 平1200 假1800 202房 雙人房 1500 2000 203 雙人房 1200 1800 301 雙人房 1200 1800 302 雙人房 1500 2000 為響應環保與顧及您個人衛生, 本館將不提供盥洗用具,敬請見諒。 ※ 旅遊諮詢服務。 ※ 優質早餐供應,茹素者請先告知。 ※ 本民宿入住時間為下午 3 點後,退房時間為隔天中午 11 點前。 ※ 入住時請主動出示證件登記,在辦理登記的同時,也請您將住宿費用一併繳交。 ※ 所有客房禁止吸煙。 ※ 設備如不正常使用損壞或蓄意破壞東西則需賠償。
  • 桃竹苗,桃園市 基本消費:1000-2000元 ※房間每加一人須加收伍百元清潔費及早餐。 ※價格如有變動,請以電話聯絡為準。 ※住宿附贈早餐,房間提供免費三合一咖啡,茶包供您取用。 ※另有餐飲供應,歡迎預約訂餐,每桌2000~3500元。 ※住房附贈早餐平日住宿65折,週六8折。 ※住宿提供免費大型停車場、烤肉區、廚房設備使用,用畢請將垃圾及器具歸位,以便他人使用。 【匯款資訊-ATM轉帳/匯款】 匯款銀行:永豐銀行 桃園分行 匯款戶名:陳秀蓮 銀行代碼:807 銀行帳號:011-004-000-4773-1 【訂房說明】 ※平日定義:週日至週五 ※假日定義:週六及連續假日前一天 ※春節及二天以上連續假期,恕不優惠 ※進房時間:下午 2:00 以後。 ※退房時間:中午11:00以前。 ※來電訂房後,請於三日內預付五成訂金,並請來電告知帳號末五碼,始完成訂房。 ※若您須要訂房或想進一步洽詢任何問題,請與我們聯繫【0921-463000】。 ※接受訂房時間:上午8:00~晚上22:00,請於訂房時間來電。
  • 桃竹苗,新竹縣 基本消費:1000-2000元 【貼心叮嚀】 ※為了大家的居住品質,請不要在室內抽菸、酗酒或帶寵物,感謝合作。 ※備有32吋液晶電視、TOTO衛浴、吹風機、毛巾、拖鞋、牙刷、洗髮精、沐浴乳和洗髮精。 ※住宿佳賓皆可享用風味健康早餐。 【進退房時間】 ※進房時間:下午15:00以後。 ※退房時間:上午11:00以前。 【訂房程序】 (1)請事先來電確認或預約。 (2)經電話訂房確認OK後,請於訂房後3日內匯訂金(房價的50%),若於保留時間內未收到匯款訂金則將取消訂房,不另行通知。 (3)匯款後請務必來電告知,電話:【0975-928318】。 (4)我們於收到訂金後,將為您保留房間,餘款到付。 ※訂房時間早上9:00至晚上10:00,請於訂房時間來電。 【匯款資訊-ATM轉帳/匯款】 銀行代碼:700 銀行帳號:00614810262387 匯款銀行:芎林郵局 匯款戶名:何美嫦 ※匯款後請務必來電確認【電話:0975-928318】。 【延期與退費說明】 ※匯款後若因故欲更改日期,請於7日前通知,可保留訂房六個月。 ※若您須要訂房或想進一步洽詢任何問題,請電話【0975-928318】。
  • 桃竹苗,苗栗縣 基本消費:1000-2000元 訂房需知: 兩人房就是住兩個人,四人房就是住四個人,六人房就是住六個 人 多一個人加收500元。 住房均附有盥洗包(內含毛巾,不含大浴巾)。 禁止攜帶寵物,謝謝您的合作。 假日定義:週五、六及國定假日當天及前一日。 進房時間:下午15:00。退房時間:上午11:00。 民宿室內禁止吸煙凡預約訂房房客,需預付訂金30%,始完成訂房手續。並請於兩天內完成訂金匯款,逾期視同放棄訂房,恕不保留房間。 除遇不可抗拒之天災,訂金則自即日起保留三個月。 為園區內安全,房間內禁止烹調食物。 維護公共安全及居住品質,室內全面禁煙,敬請配合。 匯款資訊: 郵局銀行代碼:700 匯款帳戶:02912900324206 戶  名:張慧雯 訂房時間:上午08:00 - 晚上22:00 訂房專線: 0928-747946 匯款後,請來電告知,以便確認為您預留房間。 訂金問題1: 因颱風(須中央氣象局發佈的陸上颱風警報),或者其他重大災害,而且苗栗縣宣布停止上班上課,訂金就可以選擇保留或無條件退還。 依照交通部觀光局99年1月13日,交路字第 0990000402號函發布下列規定: 第六條 (訂金之收取) 民宿收取訂金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% 旅客解約時,得要求民宿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訂金: 一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100%。 二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70%。 三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50%。 四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40%。 五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30%。 六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20%。 七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取消或怠於通知者,民宿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訂金 第七條 (民宿違約時之處理) 民宿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,應即通知旅客。其因可歸責於民宿之事由所致者,除退還已收取之費用外,並賠償原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金額。如因故意所導致者,應賠償原約定房價三倍計算之金額。但違約事由發生後,雙方另有協議者,依其協議。 訂金問題2: 住宿前7日內不接受退房或延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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